應備表件 1.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印章。 2.一吋照片3張。 3.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委託人印章,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4.如辦理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重新鑑定、自行申請變更障礙類別者,請檢附3個月內診斷書。 5.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