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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導盲犬友善環境」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2-10 10:41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為提升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請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其宣導影片及橫幅,公布於該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https://reurl.cc/eVLLWm)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於非營利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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