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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廉政宣導】利益衝突迴避宣導案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05 15:05

    no 用人不疑 仍應依法任用

    山鹿區鳥語花香,但因位處偏遠山區,境內崇山峻嶺,人口外流嚴重,導致人力資源較一般市區吃緊。某一年因天災不斷導致區內眾多工程亟待辦理,又工程施作前必須與區內耆老及居民協調溝通,還得常常在惡劣天氣下入山巡視,使得這種協辦工程的工作鮮少有人願意出任。就在眾人思忖人事進用程序之際,山鹿區長突然靈光乍現:「若擔心未來招聘程序及人才媒合困難,倒不如直接找自己通曉族語及熟悉區內地勢的弟弟來區公所幫忙。」於是在山鹿區長指示下,其胞弟順利的以臨時人員的身分獲得區公所僱用。

        然而山鹿區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對象,職務上掌有人事決定權,因此遇到用人等人事措施,必須踐行迴避義務,但他卻以首長權勢諭知幕僚單位逕行僱用其2親等內血親的胞弟,即本法所稱之關係人,致使其弟因上開人事措施獲取該職務之非財產上利益,顯已違反迴避規定,後來即遭處以罰鍰新臺幣34萬元確定。

    廉政小叮嚀

    1. 迴避制度的設計目的,係要求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能迴避其職務之行使,避免因其參與其事致生瓜田李下之疑慮,影響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

    2. 本件案例縱使客觀上可能有人力難尋的困難處,但僱用過程仍應經過積極的招聘程序(例如公告讓普羅大眾知悉徵才訊息等),並且於簽陳或批示中敘明不易覓得合適人員之事實,或已遭逢徵才困難且克盡所有之能事,始符合公務處理之常理,直接指示辦理僱用,恐怕只是合理化其以國家資源為私相授受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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