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種類: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七、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
前項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勘災程序:
災害發生後,區公所應命轄區里幹事迅速勘查災害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住屋毀損情形,必要時,得會同轄區里長、員警及相關單位共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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