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則不能請求調解:
1.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
2.爭執土地地界所在
3.動產質權設定
4.結婚
5.家庭糾紛
6.履行同居義務
7.分居協定
8.離婚
9.否認子女
10.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11.監護權
12.收養
13.繼承權拋棄
14.票據作廢
(二) 刑事事件:則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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