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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建築物消防送水口警示標示指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01 14:59

    一、非埋入型消防送水口前後適當位置加裝反光條、警示燈、防撞條等或其他改善作為,減少發生碰撞而有損害賠償責任,惟相關標示不得妨礙送水口之使用。

    二、新建建築物消防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三、公寓大廈消防送水口屬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及公寓大廈及其周圍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屬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職責。

    四、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設置之警示或標示有保養維護的義務,應妥善管理維護,如未設置管理組織者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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