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讓大樓意外事故所導致之損害,能迅速負擔並處理受損方之賠償問題。
二、對象:已成立管理組織且8樓以上集合住宅(H-2類組)。
三、上述對象請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併同檢附「社區投保之保險資料」。
四、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公共安全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二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