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安全法(如附件)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宣導周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