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充電度數計價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二、「電動二輪充電設備」如以時間、投幣等非以充電度數方式計價,則無須辦理檢定。 三、於公寓大廈設置之「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透過社區住戶共同約定依其充電度數作電費分攤,則無須辦理檢定。但該設備供不特定人使用,並據此收取費用,則應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交易使用;惟交流充電設備採外接經檢定合格之獨立電表計量則免辦理檢定。 四、附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宣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