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居民化解糾紛,快速及便捷。
服務項目:
一、 民事糾紛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
- 債權、債務之清償。
-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 公害賠償。
- 商事買賣。
-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 刑事糾紛事件
-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 傷害、毀棄、損壞。
- 親屬間財產、犯罪。
- 交通事故。
-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不得要求調解之民事事件:
-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養或協議離婚者、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
-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 票據作廢、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
- 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
調解的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聲請調解:
一、聲請調解的方法:
-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 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二、聯絡電話:2723133分機402 楊先生
三、召開調解委員會時間:每月第一、二、四個禮拜三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