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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

    資料來源:民政課       

    調解委員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居民化解糾紛,快速及便捷。

    服務項目:

    一、 民事糾紛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3. 公害賠償。  
    4. 商事買賣。  
    5.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 刑事糾紛事件  

    1.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傷害、毀棄、損壞。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交通事故。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不得要求調解之民事事件: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養或協議離婚者、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3. 票據作廢、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  
    4. 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  

    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聲請調解:

    一、聲請調解的方法:

    1.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2. 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二、聯絡電話:2723133分機402 楊先生

    三、召開調解委員會時間:每月第一、二、四個禮拜三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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