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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月1日起本市已成立管理組織且8樓以上集合住宅(H-2類組)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22 16:59

    一、目的:為讓大樓意外事故所導致之損害,能迅速負擔並處理受損方之賠償問題。

    二、對象:已成立管理組織且8樓以上集合住宅(H-2類組)。

    三、上述對象請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併同檢附「社區投保之保險資料」。

    四、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公共安全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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