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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電能計量供交易使用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的適用範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6 11:53

    一、以充電度數計價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二、「電動二輪充電設備」如以時間、投幣等非以充電度數方式計價,則無須辦理檢定。
    三、於公寓大廈設置之「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透過社區住戶共同約定依其充電度數作電費分攤,則無須辦理檢定。但該設備供不特定人使用,並據此收取費用,則應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交易使用;惟交流充電設備採外接經檢定合格之獨立電表計量則免辦理檢定。
    四、附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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